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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房产律师告诉你:离婚农村房屋的分割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0-12-15 10:53:25 来源:佛山刑事律师 点击数:

佛山房产律师告诉你:离婚农村房屋的分割标准是什么


目前,我国对农村房地产权和城市房地产权实行二元制的管理体制。即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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