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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纠纷:连带担保责任

时间:2019-7-26 16:39:32 来源:佛山刑事律师 点击数:

佛山合同律师、公司法律顾问;法院认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佛罗里达州是否以及如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首先,根据三方合同约定,赵牟牟未及时向GS银行付清购房贷款,构成违约。GS银行有权提前宣布贷款的到期日,并要求赵银行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提前支付相应利息。同时,在购房贷款合同中,FL公司对购房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即完成正式抵押手续后,可以免除FL公司的担保责任。因此,佛罗里达公司应根据合同承担连带责任。FL声称,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赵某的抵押合同,应首先对房屋的抵押负责。法院认为,由于涉及的房屋尚未办理抵押登记,三方当事人承认了这种情况。因此,抵押权尚未设定。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保修单。FL公司对GS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可向赵银行追偿。


律师分析;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明确的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担保责任的情形下,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同时存在的,债权人应当先实现债权。财产安全。但本案涉及的房屋尚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尚未设定。因此,FL仍然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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