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其配偶及女儿(5岁)虽然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仍要承担还款责任

时间:2017-5-10 8:05:58 来源:佛山刑事律师 点击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0605民初5889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借债务究竟是按个人债务处理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若对外借债一方意外死亡,其配偶及子女是否需要为债务人生前所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昨日,谢华强律师代理原告起诉债务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女儿民间借贷一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两被告必须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3日,肖某轩与关某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肖某轩向关某先借款本金8.2万元,同时还有约定利息。借款合同上仅有肖某轩的签字,并无肖某轩配偶及子女签字。2016年1月29日,肖某轩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得知债务人意外死亡的消息后,关某先多次与其配偶协商还款事宜,但遭到拒绝。关某先无奈之下委托谢华强律师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2016年6月17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案号:[2016]粤0605民初5889号),判令债务人的配偶黄某芳及债务人的女儿肖某怡(5岁)需对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法理解析: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借债务的性质究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问题,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就一方所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其配偶提起诉讼,但债务人的配偶同样有权要求免除全部责任,若其配偶能证明该债务属于一方所借个人债务,且该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则可以按债务人个人债务处理。此类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债权人与作为被告的债务人配偶,双方的举证能力非常关键,原被告双方对债务性质的举证结果将直接关系到法院对债务性质的定性。

本案中,法院采纳了谢华强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答辩意见,驳回了债务人配偶黄某芳及债务人女儿肖某怡(5岁)关于借款合同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并要求免除还款责任的答辩意见,判令债务人的配偶黄某芳及债务人的女儿肖某怡(5岁)需对债务人生前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其中肖某怡(5岁)的还款责任限于遗产继承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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