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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江频道《法案追踪》电视栏目对我所谢华强律师代理的赵某等诉邹某红等财产损害赔偿一案进行了报道

时间:2021-5-28 19:27:55 来源:佛山刑事律师 点击数:

2021年5月25日广东珠江频道《法案追踪》电视栏目对我所谢华强律师代理的赵某等诉邹某红等财产损害赔偿一案进行了报道,该案例于2021年3月2日入选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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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

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今天我们要讲的案件

是因一份跨境遗嘱引发的纠纷


来自香港的邹老先生

在生前立了一份遗嘱

没想到老人去世之后

却引发了一场跨境的遗产之争

几位继承人在内地法院对簿公堂


香港居民邹先生和妻子赵女士一共有三个女儿,由于各种原因,二女儿没有跟他们移籍到香港,一直留在佛山生活。到了2015年,邹老先生在香港立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所有的财产指定由共同居住在香港的妻子、大女儿和小女儿平均继承,唯独没有预留内地的二女儿的财产份额。


我方代理律师谢华强律师介绍,大女儿发现邹老先生生前在建设银行有一笔513万元的存款,经查询,这500多万元的款项在邹老先生去世后的一个月内,就陆陆续续地转到了二女儿的银行卡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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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女儿找到二女儿就这笔款项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母亲赵女士、大女儿和小女儿将二女儿起诉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二女儿返还500多万元的款项及其利息。遗嘱是在香港订立的,那内地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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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官彭颖颖介绍,遗嘱虽在香港订立,但邹老先生处理的财产是存放在内地的。这件案子最终定性为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笔款项一直是保存在内地,二女儿转账的行为也是发生在内地,所以禅城区法院是具备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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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三名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询到的结果令母女三人大吃一惊。


谢华强律师告诉记者:“二女儿银行账户里的500多万元,已经分别转给了她的老公和两个儿子,所以我们又申请法院追加了二女儿的老公和两个儿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4个被告共同返还500多万元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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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二女儿承认自己转走父亲账户里500多万,并且坚称自己是有充足的理由。


二女儿声称,邹老先生在2014年之前就在佛山开设了相关的资产账户,并陆陆续续地把相应的款项从香港转入到内地的关联账户中,由她负责打理,因此她认为这里面的资金是她父亲邹某在生前赠与给她的,并不属于遗产。但邹老先生具体何时把这些账户凭证、密码交给二女儿保管,并没有客观证据证实,只有二女儿的口头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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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邹老先生的这份遗嘱到底是怎么表述的呢?这份来自香港的遗嘱在内地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据彭颖颖法官介绍,邹老先生在遗嘱里明确表示,他把他名下各处的不动产及动产平均遗赠他的妻子赵某、大女儿以及小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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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发现,邹老先生的这份遗嘱有英文版和中文版,并且是在香港的律师楼里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的,比较专业和完善。


“邹先生遗产处理财产范围的设置是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这份遗嘱在邹某去世后,也经过了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认证,所以这份遗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彭颖颖法官告诉记者。


为什么遗嘱里全是指定由香港的几名亲属继承,唯独没有预留二女儿的财产份额呢?原告代理律师谢华强告诉记者:“委托人大女儿曾表示邹老先生生前预留了1000万左右的财产给二女儿,但是双方都是各执一词,都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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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骨肉之亲,本来应该血浓于水,如今却对簿公堂,令人唏嘘。所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希望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矛盾,但是几番尝试,双方都互不退让,坚持各自的立场。


彭颖颖法官介绍道:“这笔款项首先要确定是属于谁,有遗嘱的存在,最后法庭认定这个遗嘱是有效力的,对内地的这笔资金也有追溯力,所以这笔资金应当是属于赵某、大女儿跟小女儿的。”


几次开庭审理之后,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二女儿需向妈妈、大女儿和小女儿返还其转走的全部款项,人民币共计约513万余元,以及赔偿占用款项期间相应的利息,二女儿的丈夫及两名儿子在其个人名下账户收到款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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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二女儿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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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方认为,邹老先生在遗嘱中表述将“名下各处动产与不动产”遗赠给妻子和大、小女儿。邹老先生是香港人,遗嘱也是在香港订立的,遗嘱里的“名下各处”应当只限制在香港范围内,而不包括内地的财产。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罗凯原告诉记者:“从‘各处’的字眼表示,即邹老先生并没有说限制在某一地,因此把它扩大为在全球各地都可以。这样去理解,所以他的这一表述其实是正确的。如果说是按照上诉人邹某红(二女儿)的解释,是把它当成一个限缩的解释,相对狭隘了它的处分范围,所以我们认为反而是上诉人的这种解释是不恰当的。”


父亲留下的这份遗嘱中对自己只字未提,二女儿是不接受并不理解的。她说父亲生前就将内地的账户以及密码全权交给自己打理,而且父亲也经常来佛山居住,母亲生病也是她去香港照顾。在她心目中,这笔钱是父亲给她的一份赠礼,不能算作遗嘱里遗产的一部分。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二审法庭上,二女儿请来了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及她常跟父亲一起去喝茶的饭店经理出庭作证。


处理此类案件,就是要充分保护订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所以如何正确理解遗嘱中的含义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对此,二审法官不仅查明香港成文法的基础上,还参考了香港律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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