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赔偿案件

时间:2017-5-10 8:01:43 来源:佛山刑事律师 点击数: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粤0604民初3150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初,内蒙古歌手小呼姑娘过来佛山打工,在禅城区一家蒙古连锁酒店做民族歌手,酒店为小呼在附件租了一间公寓方便其工作和生活。

2016年春节的前一天,小呼没有像往常一样回酒店上班,酒店同事和房东前往公寓查看,发现公寓里有浓重的煤气味,撬开房门发现小呼躺在浴室地板上,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酒店同事和房东连忙打电话报警。小呼家属在得知噩耗后马上搭乘飞机赶来佛山,并委托谢华强律师代理赔偿诉讼事宜。

经律师向警方调阅案卷材料,可以确定小呼死因系体内一氧化碳中毒,排除他杀原因。

又经调查,公寓原本未装热水器,酒店为照顾好小呼的生活,特意为其购买了某品牌的燃气热水器,并专门派经理与房东一起前往公寓浴室现场安装,但在安装时经理与房东未将排气管道设置在安全位置,导致小呼事后使用热水器时一氧化碳无法顺畅排出,最终酿成小呼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法律关系分析

本案案由为生命权纠纷。

小呼的直系亲属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以原告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对小呼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的责任方,均可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酒店与小呼之间是劳务雇佣关系。

酒店与房东之间是房屋租赁关系。

房东与小呼之间是房屋出租人与实际使用人关系。

酒店与某品牌热水器专营店是货物买卖关系。

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分析
 根据警方的调查笔录可知,酒店购买的某品牌热水器,包装盒内装有3C标志、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保修卡、说明书。酒店经理携带热水器找到房东,与房东一起现场安装了热水器。

酒店作为小呼的雇主,应确保提供的住所及配套设备的安全。房东作为出租人,应确保其安装的添附物对房屋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不造成人身损害。

而酒店经理与房东在安装热水器时,未将排气管道设置在安全位置,违反了某品牌热水器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规范,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附随义务,因此酒店与房东毫无疑问应对小呼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小呼作为成年人,根据社会常识应当知道热水器的排气管道应设置在安全位置,否则可能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但小呼未向酒店或房东提出整改意见,也未自行雇人进行整改,仍然使用该热水器并最终导致事故,小呼本人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某品牌热水器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对热水器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品牌热水器具有产品合格证、质检证明及相关手续,并无证据证明本案系因热水器质量问题引起,因此该品牌热水器的生产者及销售者无需对小呼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谢华强律师代理小呼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原告,对酒店及房东提起诉讼,要求酒店与房东对小呼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由于酒店系个人独资企业,因此酒店投资者还应当对酒店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答辩意见

1、各被告的代理律师均以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方观点参见“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分析”。

2、被告房东的代理律师为了减轻赔偿责任并使诉讼程序复杂化,以不能排除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热水器本身可能与事故存在关联性为由要求法院追加热水器厂家作为被告。

我方观点本案系生命权纠纷,并非产品质量纠纷,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品牌热水器与小呼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被告房东追加热水器厂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申请,法院支持了我方意见。

3、被告酒店的代理律师提出酒店在垫付前期费用时,还号召员工捐款4.9万元给原告家属,因此酒店前期垫付的费用及员工的捐款4.9万元应从赔偿责任中扣减。

我方观点酒店前期垫付费用属于被告履行义务的行为,该款项可以从赔偿责任中扣减。但员工捐款属于案外第三人的人道主义行为,捐款的支付主体并非酒店,捐款款项也并非酒店资金,因此该4.9万元捐款不能减轻酒店的赔偿义务,法院支持了我方意见。

判决结果

2016年9月9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民事判决(案号:2016粤0604民初3150号),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认定酒店应对小呼的死亡后果承担50%赔偿责任,房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呼本身应承担20%责任,酒店投资人应对酒店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扣除酒店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酒店、酒店投资人、房东共需赔偿小呼第一顺序继承人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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