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要求公司退回出资款

时间:2018-7-16 15:47:09 来源:佛山刑事律师 点击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605民初3519号

赖某与宋某合伙成立某美容会所,赖某出资40万元,占35%股权。后双方在经营中发生分歧。2018年3月6日,赖某以宋某不配合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未分配分红等事由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送某返还赖某出资款40万元。

宋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本案。我所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已经生效,合伙人不得以所谓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为由否定合伙协议的效力,更不得以企业是否盈利,是否对合伙人分配利润为由要求返还出资款,赖某的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庭审时我所律师的专业意见得到法庭采纳。

2018年4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粤0605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了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所律师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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