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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文诉佛山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罗定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8-8-2 17:16:17 来源:佛山刑事律师 点击数:

赵某文诉佛山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罗定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0605民初8681

 

2016526日,赵某文与佛山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为其制作脱硫设备、管道、附属设备及其安装工程。赵某文依约完成了工程项目,但佛山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尾款62000元一直拖延,并且以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验收。

赵某文委托嘉进律师所代理本案,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专业代理意见。2018720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0605民初8681号民事判决,判令佛山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62000元款项,同时按4.35%计付利息。我方全额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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