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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小区1.2米深泳池溺水变植物人,一审判决物业管理承担四成责任

时间:2017-5-3 16:31:21??来源:??点击数:

 

19岁的小晴是长沙某高校的大学生,父母在佛山打工。2014年暑假,小晴来到佛山陪父母,为减轻父母的生活压力,小晴给当地一位小学生做家教。

201487晚上750分左右,小晴和学生到南海某小区游泳池游泳。在1.2米深的浅水区下水10分钟后,小晴就被发现侧身躺在泳池中溺水昏迷。救生员对其展开现场施救,后又将其送往南海区中医院抢救,再先后转至广州珠江医院和广东三九脑科医院救治。三家医院均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性癫痫、颅脑缺氧性损害较重,患者目前呈植物人状态,生命体征平稳但只能眨眼、吞咽。

201412,小晴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泳池经营者深圳市某体育发展公司和小区物管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190万元。

2015831,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晴自身应承担六成责任,体育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四成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身高1.66,比泳池最深处高出约30厘米;而原告是年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且其入学的体检报告未见异常,可见原告是心智健全且发育正常的成年人。在诉讼中,原告的父亲表示其不清楚原告是否会游泳,而据被告物管公司所提供手机视频,自称与原告同行的男孩声称原告不会游泳,因此可以推断原告不会游泳或者游泳水平不高。

 

由于原告遇溺可归因于原告自身状况而非泳池的设施及维护,而原告溺水后又未呼救,大大降低了救生员及他人将其及时救起的可能,因此原告对其溺水致 残存在较大过错,对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负60%的责任。两被告作为泳池的管理人,在管理危险活动的情况中未足够注意,未及时发现原告遇溺侧卧水中,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40%的责任。

 

 

经法院核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83万元,两被告负担40%33万余元,扣除体育公司此前已经支付原告的7万元,两被告仍需赔偿原告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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