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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初中生睡上铺一人跌落致残,学校判赔八责任

时间:2017-5-3 16:30:34??来源:??点击数:

          

    肖某系梅州市五华县某中学初中部的寄宿生,2014326晚,学校临时安排肖某与另一学生同睡上铺,结果凌晨2时许肖某不慎从上铺跌落,后经司法鉴定右侧股骨头坏死,构成八级伤残。肖某家属对学校及教育局提起索赔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十五万元。

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作出了二审判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华县某中学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肖某的就寝安排明显存在重大过错,而且学校提供的床具在防护栏的设置方面明显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肖某跌落的主要原因,应当对肖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五华县某中学是以财政拨款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教育局与学校之间为行政管理关系,故教育局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不负连带责任。而肖某的家长自肖某20143月跌落受伤后未及时送肖某去正规医院进行手术,一直到201411月才将肖某安排到医院手术,对肖某股骨头坏死的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原告本身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维持了五华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判令五华县某中学承担八成责任,赔偿12万元,并驳回了原告对教育局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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