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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工作原因打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时间:2017-5-3 16:27:57??来源:??点击数:

 

员工为工作原因打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韩某和姬某系南通申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被安排在同组工作。2014122日,根据公司安排,韩某与姬某中有一人需去公司另一厂区上班。两人在协商应该谁去另一厂区时发生争论并相互推搡,后姬某用工作锤敲打韩某左侧肩部,致韩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当地公安物证鉴定部门认定,韩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1016,海门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韩某觉得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地劳动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韩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73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虽然韩某所受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而且起因也与工作分配的原因有关,但双方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正当的方式来解决,不应当认定为履行职责时受到伤害。只有合法地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将暴力伤害工伤中的工作原因无限扩大,将会使《工伤保险条例》的该条款处于无序状态,故海门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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