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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猝死,即使不构成工亡用人单位也须承担责任。

时间:2017-5-3 16:27:14??来源:??点击数:

 

员工加班猝死,即使不构成工亡用人单位也须承担责任。

 我国法院首次适用侵权责任法判决用人单位对员工猝死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员工被安排加班至凌晨,下班后猝死于职工宿舍,在不构成工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侵权责任法认定用人单位须对员工猝死承担相应责任。

 

20134月,李某入职昆山某电子公司工作。同年1212日,李某被安排加班至凌晨1点多,下班后就回到宿舍休息。当天晚上11点多,室友发现李某躺在床上,已不省人事。室友随后报警,经鉴定,李某为猝死。

事后李某的父母对用人单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合计8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不构成工亡;也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该案进入二审后,苏州中院民四庭庭长、该案审判长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除有特殊原因外,用人单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而“李某猝死前一日上班至凌晨24时,该工作时间与一般自然人的规律作息时间存有冲突,此时再安排李某加班本就欠妥,且延时加班时间超过1小时。”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改判电子公司支付李某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当日安排李某超过1小时加班存在特殊原因,亦未举证证明其对李某提供了健康保障措施。虽然李某父母经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但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以及不健康的作息时间有损身体健康,是一般人均知晓的生活和医学常识问题。

也正因为如此,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严重忽视对李某身体健康的保护,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有过错。

最终,考虑到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李某个人身体素质、个人身心调整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电子公司对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何为猝死?世界卫生组织将其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

这也说明,对大多数普通劳动者来说,猝死与其劳动者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以及不规律的作息时间有关。

当前,劳动者猝死的案例屡见报端,且呈增多趋势。一旦猝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则可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取得工亡保险待遇。

但是,如果劳动者是在下班后家中猝死,按照规定不构成工亡的,劳动者的权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这是当下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虽因构不成工伤家属无法取得工亡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据了解,本案二审判决前尚无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判决劳动者下班后猝死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二审判决通过创新适用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劳动者(家属)维权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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