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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谢华强律师代理的案件入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典型案例

时间:2021-3-10 8:31:30 来源:佛山刑事律师 点击数:

2021年3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涵盖跨境投资、旅游、房屋买卖、股权转让、公司僵局、不正当竞争、遗产继承、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等内容,为港澳企业及居民在粤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些案例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广东法院在审理涉港澳案件中,借鉴域外司法协助通行做法,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港澳法律查明、民事授权见证和判决效力认定等合理诉求,为粤港澳居民在粤经商、就业、旅游、消费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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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谢华强律师代理的赵某等诉邹某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批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典型案例(13、《赵某等诉邹某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承认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


该案法律关系涉及到香港遗嘱的认证程序、效力范围、准据法的适用,以及诉讼法院的管辖地等法律问题,一审二审共耗时四年多,最终成功为香港客户追回几百万元损失,最大程度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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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邹某于2015年6月在香港立下遗嘱,指定其妻子赵某为遗嘱执行人及受托人,将其名下不动产及动产平均赠予其妻子赵某、女儿邹某兰、邹某洁。
2016年8月,邹某在香港去世。该遗嘱于2017年4月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并作出《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
2016年8月22日至9月6日期间,邹某在内地开设的证券账户支出人民币513.3万元,分别转入其在内地的女儿邹某红及其配偶、儿子的账户。赵某、邹某兰、邹某洁以邹某红占有邹某的内地遗产,损害邹某的遗嘱继承人财产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邹某红等返还上述财产及利息。


裁判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继承人邹某系香港居民,其生前在香港立下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邹某所立遗嘱的方式、效力审查,应适用香港法律。涉案遗嘱符合香港法律规定并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具备法律效力。
邹某在香港所立遗嘱的效力及于内地财产,故其在内地的存款应当由赵某、邹某兰、邹某洁继承。邹某红及其配偶、儿子未经遗嘱继承人同意占有邹某的内地遗产,侵害遗嘱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邹某红等向赵某等返还上述存款人民币513.3万元及利息。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据香港法律确认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保护香港继承人在内地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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